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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网格化管理模式中的角色性质

  • 时间:2016-05-16 16:45:41 编辑:Sissi 来源:www.jpsycn.com 浏览:


  在国家(政府)与社会权利分化的结构秩序中,城市基层社会治安治理体制可视为两者间的制度化联系渠道,因此也是结构稳定与秩序整合的重要基础。因为“现代政治秩序的基础是结构关系”,“政治权威和社会相互联系。它们互相给予承认、支持、同意及合法性,由此构成了秩序”。“这种制度化联系渠道(或机制)由两个相互作用的环节构成:即自下而上的利益传输和合法性供给与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及利益满足)。”


  从对金水区网格化管理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城市基层治安治理体制基础上形成的国家与基层社会的联结具有非均衡特征。这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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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基层社会治安治理体制更为侧重自上而下的政策执行环节,而相对忽视自下而上的利益传输环节。


  在现有体制下,社会治安治理更多的是一项行政任务,各级党政组织主要是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同时由上级部门对其工作进行考评奖惩。各级党政组织往往将其自身职责任务尽可能地纳入社会治安治理的目标体系并分派给下级组织。由此自上而下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政策执行系统,保证了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有效控制。反过来看,尽管基层社会向国家(政府)表达利益诉求的管道有了明显增多,但总的来说自下而上的利益传输与合法性供给仍不充分。这是近年来我国基层社会大量利益诉求以非正常甚至是极端形式表现出来的原因所在;也是改革以来我国城市基层政权一直需要“权威重建”的原因所在。


二、城市基层社会治安治理体制运行过程中“权”与“事”不匹配,自上而下的利益满足与自下而上的诉求表达不对称。


  本文对金水区网格化管理的考察说明,目前我国城市基层治安治理体制日益指向基层事务而非上级行政任务摊派,体现出对下负责的发展趋势。但行政系统并未赋予其处置相应事务的充分权限与资源。结果是各级网格既要去了解民情民意;但当真正遇到问题时又无权自主处置,而是需要向上级汇报或者是协调其他机构解决。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来自基层社会的利益诉求即使最终得以解决,但也往往耗时耗力;有一些可能就不了了之。这种局面的形成与城市基层治安治理体制以“区”为基本单元、以街道为执行主体的组织构架,以及行政系统内部的权责划分有着直接关系。


三、过于倚赖政府,社会自主性发挥仍不充分,从而导致城市基层治安治理的“行政性”与“社会性”不均衡。


  基层社会治安治理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主体多元,要求政府和社会、市场发挥各自优势、相互配合,形成均衡与互强的关系。然而与我国大多数地方一样,行政主导下的金水区网格化管理存在“社区空间区隔化、社区治安治理科层化、社区运行行政化、社区管理麦当劳化”的问题,社会和市场组织的运作空间十分有限。


  基层社会是国家(政府)与社会相连接的空间,基层社会治安治理体制则能够沟通两者并在它们之间发挥缓冲和过渡的作用。城市基层治安治理体制的非均衡特征,使得国家与基层社会的联结是不稳定的,并由此导致秩序整合难以形成。而在“非均衡”和“不稳定”联结以及“确保秩序稳定”压力的共同作用下,基层政府更加倾向于在社会治安治理中采取管控的手段,通过“堵”和“压”而不是“疏”和“导”的方式,来防止利益诉求表达可能对秩序造成的冲击。这不仅使基层政府的权威性与合法性面临挑战,还使其陷入不断增加投入以维持秩序,但维持秩序的压力却日益增大的怪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