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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格化管理的网格化划分特征有哪些?

  • 时间:2016-05-16 16:41:44 编辑:Sissi 来源:www.jpsycn.com 浏览:


  当代中国基层社会结构与秩序具有某种“分割”特征。中国农村一直以来都存在相对中央集权的地方自治结构,“直到20世纪80年代,如果想勾勒中国农村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轮廓的话,我们会发现它就类似于一个巨大的蜂巢(honeycomb)。其内部由一些细小、相似、内聚性强、边界清晰且互不相连,类似于细胞(cell)的共同体构成”。尽管中国在1949年之后国家通过单位制度实现了自上而下的权力渗透和对基层社会的全面控制,但他还是提醒我们注意这一结构秩序的分割性。所有这些社会集团都被延绵不绝的垂直网络关系割裂开来,这种网络关系制造出了与集团相冲突的利益和忠诚对象。中国城市单位结构的政治功能是“事实上分割了这样一种公共领域,使其成为有多个边界的,内部封闭的局部活动区域”。很多基于产权形成的城市基层自治组织是在开发商和房管部门的操控下成立和运行的。这些机构与国家联系密切,或者就是国家的代理人。因此他将社区制称为一种“准法团主义”式的制度安排。而这显然也起到了分割城市基层社会结构与秩序的功能。

网格化管理


  尽管上述学者的阐释不尽相同,但他们关于中国基层社会结构与秩序具有“分割”特征的理解基本上都源于其对社会利益传输与满足的过程,以及在此基础上国家与基层社会联结形态的判断。从这一角度来说,当前我国的网格化管理延续了对基层社会结构与秩序的“分割”效应。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明。


  第一,通过网格化管理,社会利益诉求被以基于行政区划设立的网格分割为一个个边界明显的封闭领域。无论是集聚还是满足社会利益诉求,都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网格化管理要求社会利益诉求的表达和上传必须严格遵照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的原则,任何越级行为都被视为是秩序不稳定的表现,这也是各级网格责任人要竭力避免的。


  第三,网格化管理要求基层利益诉求和利益纠纷尽可能在低级别层次得到满足与解决。在考评机制的约束下,各级网格需要将问题解决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之内,尽量不向上级反映,因为过多向上反映问题会被视为是工作不力的表现。


  基层社会的分割特征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代中国社会剧烈变迁过程中社会秩序保持相对稳定的结构性基础。城市基层治安治理体制所具有的网格分割效应在客观上导致了基层社会利益诉求和利益冲突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即网格之内,并通过加强基层(准)政府组织的回应性和提升其满足利益诉求的能力来给予灵活有效处理。由于网格系统与基层政府组织构架基本重叠,因此尽管社会利益诉求与冲突可以从低级别网格向高级别网格传递,但基本被控制在行政体制之内。这样一来,冲突因素就不会扩散到网格之外,也难以跨越行政边界,融合并形成更大的利益聚合体或者导致更大规模的、哪怕是潜在的利益冲突。此外,网格化管理将利益满足和利益冲突解决在尽量低的网格层次,使得网格成为了国家与基层社会之间的“过渡”和“缓冲地带”,从而有效避免了两者的直接接触或对立,也降低了利益冲突对行政体系和社会秩序造成冲击的风险。


  作为城市基层治安治理体制的实践形式,网格化管理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基层社会对政府的回应性与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利益持续分化背景下社会秩序稳定的压力不断增大;社区制管理半径过于稀疏、效率较低;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现实需要等。网格化管理对于当前我国城市基层治安治理体制的优化运行以及秩序整合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它开辟了党政资源下沉到基层社会的渠道,增强了党政系统对社会利益诉求的回应与满足。其次,它创新了基层党政组织的运作方式,通过“吸纳效应”和“链接效应”链接了多元主体并促进了市场和社会资源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第三,它通过网格分割了社会利益诉求表达,从而有利于基层秩序保持稳定。然而,本研究也发现政府主导下的城市基层治安治理体制具有“科层化”倾向和“压力型体制”的特征,这使得基层政府无限承担了社会治安治理职能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责任,同时还限制了市场和社会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安治理的空间。另外,国家的“内部分化”也降低了基层政府的行政管理效率以及基层治安治理体制的整体绩效。


  当前我国国家与基层社会联结的“非均衡性”与“不稳定性”。这意味着城市基层治安治理体制内部存在结构性的紧张与冲突因素,并对社会秩序构成威胁。尽管目前整个体制在某种平衡状态下运行,基层社会并未出现明显的、较大规模的不稳定;但随着社会变革的进一步深入,这种平衡随时可能被打破,导致其内在的结构性紧张因素被激发。